刘国强被判死缓 三个细节首度披露 试图蒙混过关
11月8日,天津市一中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,以受贿罪判处刘国强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花费巨资跑官买官被骗
刘国强1953年12月出生,曾任本溪钢铁集团总经理、本溪市政府市长、辽宁省政府副省长等职,2017年1月退休,2020年7月落马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6年至2016年,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、项目审批、获取财政资金和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。2008年至2020年,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.52亿余元,其中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。
对于刘国强的受贿行为,法院用了3个“特别”来描述: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,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。
法院指出,刘国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,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到案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。
同时,根据刘国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,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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